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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和盈动态】我所开展“烂尾楼盘遭业主强制停贷纠纷的裁判规则及案例研读”专题学习会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2/8/19

  2022813日上午,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定期学习例会,本次学习的主题是“烂尾楼盘遭业主强制停贷纠纷的裁判规则及案例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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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针对商品房销售确立了预售制度。该制度设立初衷是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极不发达的房地产市场供给状况,鼓励社会资本从事商品住宅开发,扶持房地产业发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预售制度确实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但同时也成为房产市场乱象丛生的主要根源,诸如虚增公摊、重复抵押、延迟交房等,而烂尾楼更是乱象的重中之重

        所谓烂尾楼,一般是指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后,因资金、技术、规划等原因停工,或者超过预计竣工时间一定期限没有验收竣工的工程。

        由于烂尾楼业主们不堪其苦,以至全国多地业主爆发集体停贷,试图以此与开发商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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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专题学习由黄妍律师主讲,以上述社会背景及现状作为切入点,对于**高人民法院(2019)**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全员研讨和学习,分析该案各方观点,学习该案裁判核心要点。此外,会议上全体律师还对于“烂尾楼”可能涉及的五大类案由及裁判规则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及学习。


学习心得

        业主以停贷抗议烂尾楼只是一种暂时的维权施压措施由于停贷时相关《房屋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尚未解除,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只要《房屋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均有效且还在履行,其所谓的停贷行为并不能对抗贷款银行的正当贷款债权,换言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债务人即购房业主主张还贷。但综合考虑**高法院(2019)**高法民再245号案案件的裁判要点,在充分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后,应避免因强调单个合同的相对性而造成三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基于此,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致使《房屋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解除的,则因购房业主对合同解除无过错,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继续还贷的义务。




        我所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并注重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深入学习与研究,对于疑难案件及时充分进行集体讨论,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律师进行学习这一直是我所例会必不可少的内容,通过这样的方式学习,不仅增强了律师间的交流,更**了个人的业务水平,以求更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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