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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诉董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关键词】
驾驶证被暂扣/未取得驾驶资格/交强险/追偿权
【裁判要旨】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系行政许可,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系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行政许可效力因行政处罚而告中止,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没有驾驶资格。故在保险公司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依法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9日7时30分许,董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与王某某驾驶的燃油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5月27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董某某所有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一份,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共计12万元。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某赔偿保险公司为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并未否认驾驶员的驾驶资格。第二,到目前为止,我国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