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前,且两人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两人虽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致矛盾激化,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应准予离婚为宜。原告述称的财产因其成年子女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主张权利,原告应先行确权,确定原、被告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案不作处理。判决: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处理原则相同,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可以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3)属于事实婚姻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对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要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结婚的实质要件方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否则将按同居关系处理。
(2)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外,没有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需要通过婚姻登记的方式才能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