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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自家的东西也构成犯罪?!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一起“自盗钻石案”作出判决!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9/6/3
      现年37岁的个体经营者徐某曾因犯抢劫罪、窝藏罪、盗窃罪分别两次被判刑;刑满后他仍不思悔改,又教唆孩子盗窃家中价值上万的贵重物品。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结识了只有十几岁的小学生小邱(化名)后,于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徐某教唆小邱盗窃家中的钻石、白金项链等物品,总价值16000余元。小邱将盗窃的贵重物品交给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给了小邱部分实用物品和现金。发现家中贵重物品频频被盗后,小邱母亲报了警。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部门在被告人徐某家中起获铂金饰品、玉石、象牙工艺品等赃物近20件。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相关涉案赃物的鉴定总价值为1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藏匿于家中的近20件铂金饰品、玉石、象牙工艺品等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卷宗材料显示,被告人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窝藏罪、盗窃罪于200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据本案审判长王玉介绍,本案审理中,辩护人提出小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偷拿的是家中的财物,不构成犯罪,故被告人徐某也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教唆未成年人小邱盗窃家中贵重财物的事实,有小邱的证言及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盗窃数额达16000余元,主观恶性较大,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一直辩称准备将涉案物品还给小邱父母,也拒不承认有教唆行为,但即使在小邱母亲报案后,被告人徐某仍然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要求小邱不要供出自己,也没有要主动退还物品的表示,故不存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徐某所犯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盗窃的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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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济南中院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山东商报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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