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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免赔 法院:无拘束力
发布时间:2019-03-26 浏览次数:149 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案情


吕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于操作不当撞到铁路桥墩,导致桥梁受损,吕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险,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诉讼费”。涉案桥梁修复后,铁路公司多次索赔未果,遂以吕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因涉案桥梁损失未超过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负担案件诉讼费。


分歧


关于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费免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诉讼费免赔”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在案件中应予适用,保险公司不负担案件诉讼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诉讼费免赔”条款的约定仅约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至于诉讼费用如何负担,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受当事人约定的约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中,虽然有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诉讼费的相关约定,但该约定只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仅约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即被保险人作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应承担的诉讼费不得向保险人主张理赔,而诉讼费如何负担,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上述约定对人民法院没有拘束力。

本案纠纷的形成系保险公司怠于履行理赔义务所致,应对本案纠纷的形成负全部责任。另,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其应承担本案败诉的全部法律后果,法院决定由保险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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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山东高法  来源作者:吕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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