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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开庭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21/4/16

2021年4月1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江秋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城阳法院由3名审判员和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江秋莲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暖曦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历时三小时十五分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近50人在现场旁听了庭审。城阳法院官方微博对庭审进行了全程微博图文直播。

原告诉称,被告刘暖曦与原告**的女儿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学与好友。2016年9月2日,刘暖曦不堪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其借住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内。11月2日下午,陈世峰因前往江歌公寓要求与刘暖曦见面要求复合,刘暖曦因为害怕,要求江歌陪同。江歌在意识到危险时要求报警,但被刘暖曦以居住不合法为由阻止。后陈世峰尾随刘暖曦到其打工的拉面店,期间伴有胁迫、语言暴力等,双方再次激发矛盾。2日晚11时左右,刘暖曦再次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江歌公寓,3日凌晨两人一同从地铁站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暖曦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被刘暖曦反锁在门外。在无法接触到刘暖曦后,陈世峰彻底失控,对江歌连捅11刀导致江歌死亡。后刘暖曦开始报警及求助。在此期间,刘暖曦未曾开门,未曾对江歌实施任何救助,直到警察出现后才开门。警方到达现场后将江歌送往医院抢救。11月3日凌晨2点20分,江歌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刘暖曦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及经济损失共计1541426.33元,承担原告因赴日处理江歌遇害案件支付的律师费及翻译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诉讼支出共312075元,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翻译费、鉴定费、公证费共218908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江歌被害后,刘暖曦并非一开始就是日本警方要保护的证人,而是作为嫌疑人被控制大约两个星期时间,**后刘暖曦以证人身份参与庭审,是警方通过现场勘验、结合刘暖曦的言行举止,以及案件侦破后多方获取的信息,**终作出的判断。刘暖曦在凶案发生以后,以恐吓报警,警方以恐吓罪立案,后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日本的刑事判决以恐吓罪和杀人罪判处陈世峰20年,刘暖曦是恐吓罪的被害人。刘暖曦在日本警方的供述客观真实,报案是正常反应,且意图把损失降到**低。报案后警方让其把门锁上,不要出屋,均是遵照警方指示行动。刘暖曦与陈世峰分手后,已经通过请人陪同、用柔和理性方式避免争吵激化矛盾等方式尽可能做到合理**保护。刘暖曦与江歌合住,因刘暖曦既不知道日本法律如何规定,也不知道江歌是如何与房东交涉的,故不想节外生枝,才提出不报警,两人都是具有独立判断的成年人,**终是否报警并不完全取决于刘暖曦。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世峰存在暴力胁迫和滋扰被告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为预谋杀害刘暖曦闯入江歌公寓,亦没有证据证明陈世峰的杀人动机及如何预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暖曦“迅速锁门”。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刘暖曦明知杀人凶手陈世峰有暴力倾向,但从日本庭审及本案所有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陈世峰在凶杀案发生前有杀人倾向。根据原告的证据,被告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归纳了双方为证明各自主张提交的证据,双方围绕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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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中院、青岛市城阳区法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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