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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居委会和拆迁公司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视为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政府行为
发布时间:2021-03-30 浏览次数:266 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 裁判要点

××居委会和拆迁公司均不具有拆除或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职责,拆除案涉房屋并非出自其独立意志,而是有关政府组织实施××居委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一部分,故该拆除行为应当视为政府行为,由有关政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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