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学历入职工作近10年,公司还能解雇吗?
发布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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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唐焉于2006年1月9日入职星之光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唐焉的岗位为管理部科长。2015年10月29日公司向唐焉邮寄一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唐焉擅自删除大量工作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害,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2015年11月12日公司向唐焉邮寄第二份《书面警告记录》,内容为因唐焉交接工作怠慢及欺诈,按公司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2015年11月公司向某理工学院进行查询唐焉学历情况,同年11月11日该院教务处回复《关于唐焉学历的调查报告》:“档案室存档的高考录取审批表中无此人录取信息;我校1998年也无电子商务专业;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中无此人学历信息”;附件包括1995年入学的江苏籍学生名单。2015年11月17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公司工会表示同意。当日公司向唐焉邮寄《书面警告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唐焉学历欺诈及已收到三次书面警告,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唐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年3月3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06.67元。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起诉后持一审法院调查令向人才市场调查,人才市场出具加盖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姓名:唐焉……证书编号:1029021998******查询结果:此学历证书系伪造。根据……的规定,对此证书予以没收”。一审判决:交假学历不诚信,该解雇!一审法院认为,要审查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必须先行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证据足以令公司相信唐焉向其提供的学历证书系伪造得来。公司持一审调查令调查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书》更加明确被告所持毕业证书系伪造。唐焉主张其并不知晓学历证书不真实,但是其2008年通过函授取得了职业工学院同样专业专科毕业证、却不将此事实告知公司的行为,足以令人对其该项主张产生合理质疑。如果唐焉认为毕业证书是真实的,其想再深造,正常情况应是:1、选择学习其他专业,以便多获取一份资格证书;2、选择本科以上院校,以便获取更高的学历;3、即便是同学历同专业,至少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公司提交新的学历证明,以便获取用人单位给予的某些待遇。但唐焉选择参加同样是专科、同样是电子商务专业的学习,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公司只字不提,其中原因,最合乎生活常识的判断应是唐焉明知其毕业证书不真实、不可靠。诚信,为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一、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有违诚信的民事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势必难以形成以诚实信用为荣的良好生存环境。唐焉以虚假学历证书至公司处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招聘时要求应聘者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但唐焉在应聘资料中提交专科毕业证书,足以证实其将学历作为应聘的有利条件之一,以期许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最终同意录用被告,必然与其学历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依照前述规定,公司、唐焉于2006年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之后双方虽然签订过数份劳动合同,但唐焉的欺诈事实始终存在,双方基于唐焉的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唐焉无权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向公司主张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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