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538-8809996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律所荣誉
律所文化
加入我们
新闻动态
律所动态
热点新闻
律所新闻
律所党建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通
指导性案例
律所团队
业务团队
律师风采
经典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诚信、正直、责任是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础 专业、审慎是盈和盈律师服务的准则
定纷止争 未雨绸缪 实现双赢
律师与客户携手共赢 律师与律师合作共赢
新闻动态
律所动态
热点新闻
律所新闻
律所党建
联系我们
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电 话:
0538-8809996
邮 箱:
yingheyinglaw@163.com
地 址:
泰安市长城西路六号国贸大厦17B
热点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热点新闻
最高院:出借给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借款,账户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03
浏览次数:211
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1.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2.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78号
<<上一篇
查清了! 警方还原货拉拉事件经过,犯罪嫌疑人周某春被批捕
<<下一篇
盈和盈动态|北京市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王明芝莅临我所参观交流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