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别鹤2004年11月1日入职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员工。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江别鹤的工作地点是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可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或江别鹤的实际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动江别鹤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江别鹤,江别鹤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
2018年3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约定续签合同期限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并补充约定江别鹤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
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二条“旷工及期间待遇”规定,“凡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旷工处理。
2018年8月17日,公司发出《关于工作调动的通知》,载明“现因工作需要,根据您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签书第(三)条,经公司研究决定,将您从成本合约中心调至江苏区域中心担任投标主管岗位,薪资不变,并作为公司外派人员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请您于2018年8月20日至江苏区域中心报到”。
江别鹤不同意,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未至江苏区域中心工作,而在其原工作地点出勤。
2018年9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从2018年8月20日至9月5日连续旷工1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