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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5-2019)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发布时间:2020-01-08 浏览次数:178 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1.行政强制拆除主体的判定――浙江高院判决京华石材经营部诉婺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案(2019年01月17日)
【裁判要旨】在审理行政强制拆除房屋案过程中,如果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及原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均不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明确房屋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诉讼能力公平分担证明责任,并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及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运用法律解释、逻辑推理等方式,判定房屋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2.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福建漳州中院判决A公司、陈某不服B社保局工伤认定案(2019年01月17日)
【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3.交警部门在车管系统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违法――海南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决杨某诉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强制纠纷案(2019年04月04日) 
【裁判要旨】交警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的行为,导致涉案车辆权利处于限制状态,且该“锁定”状态并非为一种最终的行政行为,故将涉案车辆登记为“锁定”,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4.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性行为具有可诉性――重庆四中院裁定冉某诉酉阳县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案(2019年06月06日) 
【裁判要旨】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材料进行补正时,一并告知申请人不按要求补正将视为放弃申请等后果的,若申请人未按期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而未另作答复的,应认定该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具有可诉性。

5.对“依法履职”的审查应以“是否依法”为限――安徽芜湖中院判决杨某诉弋江分局等未依法执行职务案(2019年06月06日) 
【裁判要旨】当事人无权请求启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所依之法是否合法的司法审查。启动该程序,应在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诉讼系属中由相对人一并提出。

6.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独立价值――李某诉浙江省教育厅、教育部教育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案(2019年07月04日)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存在未依法举行听证,未遵守回避原则,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等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应属程序严重违法,若撤销该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7.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重庆一中院裁定屈某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2019年09月19日) 
【裁判要旨】债权人以行政机关侵犯其债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审查该债权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而使该债权成为被诉行政行为应当予以保护的权益,进而确定债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认定其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8.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推定――浙江湖州三利塑化有限公司诉湖州南浔区旧馆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2019年10月17日) 
【裁判要旨】原告起诉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若被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基于职权法定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可以推定其为适格被告。

9.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阻却撤销房屋登记――重庆一中院判决姜某诉房屋登记机构房屋抵押登记案(2019年10月17日) 
【裁判要旨】房屋抵押权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是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进行不动产这类重大交易时,负有审查标的物状况的义务。未尽审查义务的抵押权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阻却人民法院撤销房屋抵押登记。

10.房屋征收过程中债权人在一定情形下享有诉权――浙江高院判决原告刘瑾与被告海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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