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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规范总整理(2019.12更新)
发布时间:2019-12-25 浏览次数:154 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第11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现行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  录


【相关规范】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0年)


2.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年)


3.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


4.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


5.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6. 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年)


7.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8. 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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