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 厅、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适用原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各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尤其是认罪价值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慎重严格把握。
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
第四条【“认罪”的认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第五条【不认定“认罪”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罪”: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