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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参照适用 ――隋彭生教授《寻找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与适用》泰山讲座整理稿(六)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次数:143 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教授,应泰安市司法局的邀请亲临泰安为泰安律师带来一场以《寻找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与适用》为主题的讲座,让广大律师享受了一场法律的饕餮盛宴。 

以下是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吴乃苓律师及其团队小伙伴整理出的本讲座的整理稿,供广大律师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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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教授将《寻找请求权基础――理论和适用》分为6个部分和大家一起探讨,一、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含义;二、可撤销、未成立法律行为中的请求权;三、诉讼策略与请求权的确定;四、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五、请求权与抗辩权;六、民法的参照适用。 


第六部分 民法的参照适用


我国目前颁布的民事法律大概有2万多个,但还是不够用的。法官(经常)说(律师)你拿法条来!律师还真拿不出来,有的地方就是没有呢(但是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拒绝裁判),(我认为律师就算找不到法条)最起码得有个法理!作为律师来讲要有一个功力就是要会参照使用,能够寻找最相类似的条文,这也是寻找请求权的基础,这是一个基本功。 

6.1《纪要》的参照适用有不当之嫌

《纪要》说未成立的合同的法律后果(比如说返还财产,还有损害赔偿)没规定的,参照适用合同法无效后果的规定。

【隋教授观点】这个说法当然有点问题,因为《民法总则》都颁布了,你还老拿《合同法》说事儿(是不对的),应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在最高法院把不成立和无效区分的非常明确。 

6.2区分合同无效和未成立 

【案例22】唐兰、李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庆唐兰和陈永利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唐兰未签字,只盖了私章),登记中心过户登记了(这个叫物权变动登记)。(唐兰)起诉登记中心,二审法院说主体不对,驳回起诉。(唐兰)提起民事诉讼,一二审都输了,重庆高级法院再审认为:不能说它(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你(唐兰)盖了私章了,没有签字(而已)。最后是最高检抗诉到最高法,最高法认为:(重庆高院)不要老说无效有效的问题,这是一个成立未成立的问题。 (现在是民事诉讼法91条、92条都主张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你陈永利说唐兰盖了私章签了这个买卖合同,被告陈永利(应该)举证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但是他无法证明私章是唐兰的(唐兰没签字,签字是陈永利丈夫代签的)。最高法由此确认了一个判例,就是强调买卖合同未成立和无效是区分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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