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权――隋彭生教授泰山《寻找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与适用》讲座整理稿(五)
2019年11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教授,应泰安市司法局的邀请亲临泰安为泰安律师带来一场以《寻找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与适用》为主题的讲座,让广大律师享受了一场法律的饕餮盛宴。

以下是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吴乃苓律师及其团队小伙伴整理出的本讲座的整理稿,供广大律师同仁参考!
隋教授将《寻找请求权基础――理论和适用》分为6个部分和大家一起探讨,一、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含义;二、可撤销、未成立法律行为中的请求权;三、诉讼策略与请求权的确定;四、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五、请求权与抗辩权、形成权;六、民法的参照适用。
第四部分 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4.1请求权竞合与聚合的区别
4.2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聚合
4.3嗣后不当得利
4.4占有之诉不得审理本权
4.5竞合之择一行使
竞合就是对同一请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请求权都行使了,就会造成重复请求。比如说侵权之诉100万,违约之诉100万,损失(总共)就是100万,两个都行使了,那就200万了(就不公平了)。这就是一个竞合的问题,叫择一行使。再比如说甲出租给乙一套房屋,租期一年,到期后不归还,这时候乙方是一个违约责任、同时也是一个侵权责任、同时也是不当得利责任(没有法律根据,占有别人的财产,无权占有构成不当得利)。这三种请求权只能择一来行使,一般我们选择违约责任。到期,你还不还我钱,不把租赁物还给我,没有选不当得利的,选侵权责任的也很少。
我们要求返还,也是一个选择的问题,《民法总则》第186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个竞和是对同一损害的责任竞合。如果同一损害是100万,由于种种原因起诉了60万,还有40万没有行使,等条件成熟以后还可以再行使这40万。因为100万是一个货币之债,货币之债是一个可分之债,可以分次请求,不会构成重复请求、重复起诉。先要回来60万,40万是未经审理的40万。正因为如此,不会构成重复请求。
4.6聚合之可以选择行使、一并行使、也可以先后行使
【案例12】婚礼奏哀乐之聚合
有一个婚庆公司承办了张男和李女的婚礼,在婚礼现场上突然奏起了大段的哀乐,当事人精神上受到很大伤害。
隋教授观点:这是由于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婚庆合同应该叫承揽合同或者是委托合同。这个合同要解除(我们假设是返还50万),这个50万属于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