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省基层法院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山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优化审判资源,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案件数量、类型和人员力量等情况,分别设置速裁团队、快审团队、精审团队等不同类型审判团队。
第三条 推动网上立案系统、法官一体化工作平台、“分调裁”平台、人民调解平台高效对接,实现诉前调解、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在平台之间线上分流。
第四条 办理民商事案件应当做好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衔接和转化,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转换、各归其道。
激活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优先适用,依法转化。以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条 基层法院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分流办理,先行诉前调解,简单案件速裁,普通案件快办,疑难复杂案件精审。
第六条 基层法院应当将类案专办理念贯穿案件分流、办理的始终,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类型,由专业化团队审理类型化案件,实现案件分流类别化,案件审理专业化。
第七条 充分运用各种送达方式,积极运用电子送达方式,控制并减少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具体规范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于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可选取个别或少数代表性案件先行审理,形成示范案例,作为同类案件裁判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