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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彭生教授泰山《寻找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与适用》讲座整理稿
发布时间:2019-11-20 浏览次数:113 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教授,应泰安市司法局的邀请亲临泰安为泰安律师带来一场以《寻找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与适用》为主题的讲座,让广大律师享受了一场法律的饕餮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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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吴乃苓律师及其团队小伙伴整理出的本讲座的整理稿,供广大律师同仁参考! 

隋教授将《寻找请求权基础――理论和适用》分为6个部分和大家一起探讨,一、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含义;二、可撤销、未成立法律行为中的请求权;三、诉讼策略与请求权的确定;四、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五、请求权与抗辩权;六、民法的参照适用。 


第二部分 可撤销、未成立法律行为中的请求权


2.1合同法可撤销之形成诉权

可撤销合同是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一种,撤销权是形成权,行使形成权以后可以产生请求权或者说享有的不是撤销权,就是一个请求权。

【案例4.】画轴藏钻戒之:发现隐藏物

李四把家里一幅国画卖给张三,价款是1万元。张三挂在墙上,家里养一只猫,这个猫的名字叫踏雪,4个蹄子是白的。猫有一个习惯喜欢抓,因为猫抓国画,从(国画的)轴里头滚出来一颗价值50万的钻戒。张三一看,1万块钱的东西居然滚出了一个50万的钻戒,高兴的当时就晕过去了,120来的时候惊动了出卖人李四。李四的律师就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交易。法院受理以后搁置了一段时间,法官也琢磨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隋教授观点】:

我认为主张重大误解的思路是行不通的!主张重大误解是行使撤销权,这个撤销权叫形成诉权(我通知你就生效,叫简单形成权),必须经过法院的形成权叫形成诉讼。又必须在撤销之后才能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因此这个维权成本是非常高的。

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法、日本法中的重大误解的撤销权,是通知对方撤销,属于简单形成权。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属于形成诉权。(如果按照重大误解的思路走)重大误解是意思表示有瑕疵,因为意思表示有两个要件:一、意思,即内心的追求(效果意思),二、表示(外观表示)。这两个(要件)不一致叫意思表示有瑕疵,叫做过失的不一致、非故意的不一致。此案件(如果)叫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有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李四对“这个钻戒“并没有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重大误解。

2.2物权法(114条三物)请求权

钻戒是个独立物,在此案件中存在两个标的物,一个是国画,一个是钻戒。钻戒不存在意思表示,属于隐藏物,想把隐藏物要回来,(这)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这个基础就是物权法的114条和34条。

物权法114条说三物参照遗失物的规定:一是拾得漂流物,二是发现埋藏物(你这个屋里埋了一坛银元),三、发现隐藏物,(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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