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教授,应泰安市司法局的邀请亲临泰安为泰安律师带来一场以《寻找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与适用》为主题的讲座,让广大律师享受了一场法律的饕餮盛宴。 以下是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吴乃苓律师及其团队小伙伴连夜加班整理出的本讲座的第一部分,供广大律师同仁参考!

隋彭生教授将《寻找请求权基础――理论和适用》讲座分为6个部分和大家一起探讨:一、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含义;二、可撤销、未成立法律行为中的请求权;三、诉讼策略与请求权的确定;四、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五、请求权与抗辩权;六、民法的参照适用。
第一部分 寻找请求权基础的含义
什么叫寻找请求权基础?简单的说就是找法条,这个说法不是十分的确切,但是基本意思有了,我们有时候需要找法条,没有法条的时候我们找习惯,没有习惯的时候我们找法理。遗憾的是,我国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没有法律的时候找习惯,没有规定没有习惯找法理,实际上我们是可以找(法理)的!
【案例1】某五星级饭店周边土地使用问题的处理
【案情描述】某五星级饭店周边的农民土地种植杂乱,显示不出五星饭店的档次,饭店想把农民的地租过来统一规划,种花种草,委托律师起草合同。律师起草了一个租赁合同。
【隋教授观点】 起草租赁合同无法防范合同无效的风险,建议签订地役权合同。
1.1背景。中国农村土地有两个特点,公有制和土地用途管制。租赁农民土地,只要农民起诉很容易被判决无效。我们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土地用途控制十分严格。(若要解决这个易被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该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租赁人是租赁请求权,出租人是一个货币请求权。
1.2地役权合同。物权法规定的所有合同都是债权合同,《物权法》156条是关于地役权合同的规定。地役权的客体不光是土地还有其他不动产,叫不动产役权。156条规定:一个合同涉及到两块不动产的时候,他人的不动产(五星级饭店)为需役地,自己的不动产(农民的地)叫供役地。当两块不动产相邻的时候就可以不签租赁合同而是签一个地役权合同。
1.3地役权合同的效力优势。地役权合同是在2007年《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里(首次)规定的,这个合同(地役权合同)出现的时候,所有土地管理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在物权法之前的,都可以规避了,这个叫合法规避(新法优于旧法),所以风险小很多,无效的风险就基本上没有了。
1.4地役权合同的期限优势――此恨绵绵无绝期!
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限20年,如银行拟签订30年的租赁合同,可以通过先签10年,10年到期再签一个20年的(这个叫更新,重新确认一个法律关系叫更改,更改也叫更新)来解决。但租农民的地就不好办了,农民不签怎么办?就签一个地役权永久有效,只要地在地役权就不会灭失,就合法地规避了风险。
1.5占有。签了租赁地役权合同以后,还有个具体的问题就是酒店占有这块地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