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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涉信息网络犯罪刑案司法解释(11.1施行)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次数:146 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5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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