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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9-10-24 浏览次数:172 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1

盗窃罪

(刑法第264)1】【6】【11

 

(一)盗窃价值2000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100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6万元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3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20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6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2

抢劫罪

(刑法第263)1

 

(一)犯抢1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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