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款存进个人账户,一分钱没少……公职人员受处分!
发布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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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将11万多元集体资金
存放到个人账户
武汉市东西湖区长墩堤社区一副主任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董荣华,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任径河集镇居委会报账员,2009年2月至2017年12月任石家坡大队副职干部、报账员,2018年1月至今任长墩堤社区(筹)支部委员会委员、长墩堤社区(筹)副主任。
经查,2015年1月29日,石家坡大队支付创建文明城市相关费用,报销发票有两张,总计112990元。此笔报销款转账到报账员董荣华个人卡上,再由董荣华分别支付给两个单位,两笔大额款项使用现金支付,并且没有直接转账到发票单位,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办案人员介绍,径河街石家坡大队报账员董荣华,未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支付及报销工作,公款私存,违反了财经法律法规。经研究,给予董荣华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公款姓“公”不姓“私”,任何个人都无权将公款放入自己的腰包。
将集体资金存放到个人账户,违规使用现金支付,暴露出目前仍有不少单位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集体资金监管不到位以及基层党员干部法纪意识淡薄等问题。不守小节终累大德,不讲纪律必吃大亏。前车之鉴也告诫广大党员干部,在公款使用过程中一定要严守廉洁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严防公款私存等违纪行为,坚守道德高线、纪律底线、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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