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538-8809996
联系我们

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电    话: 0538-8809996
邮    箱: yingheyinglaw@163.com
地    址: 泰安市长城西路六号国贸大厦17B

新法速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法速通
明确了!“以房抵债”符合4个条件可排除法院执行
发布时间:2019-02-27 浏览次数:146 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虽已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没有对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双方关于案涉房产的转让并未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受让人亦未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其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