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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9-02-27 浏览次数:182 信息来源: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