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五种类型之一的“次数型盗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需要厘清的问题。
(一)“多次盗窃”的特征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惯窃”,而对盗窃罪客观要件补充了“多次盗窃”。《刑八》保留了“多次盗窃”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8年《“高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二阶段是《“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但我们不能从两个司法解释中直接得到关于“多次盗窃”的更多解释。
有论者认为,对多次盗窃要作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区别:有可能出现行为人每次盗窃都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也有可能出现行为人每次盗窃都构成犯罪的情形。前者构成定罪层面上的多次盗窃,而后者就构成了量刑层面的多次盗窃。我们不同意这种说法。
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含义是特指的,是专指构成盗